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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主体应是农民
www.110.com 2010-08-05 15:23

  在目前中国现实中,适度规模经营有三种尺度。一是技术的尺度,二是社会经济关系能够承载的尺度,三是方法上的尺度。前两个尺度都是变化的量,并没有确定的标准。

  在农户投入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农户每家大概可以耕作50亩左右的大田作物。如果投入增加,耕作面积还可能增加;每户农民耕作上千亩地也是可能的。我国东北、新疆、山东等地,都有规模很大的家庭农场存在。

  考虑到社会经济关系的承载力,全国不同省份依据人地比例关系,一个农户可以耕作的面积会很不相同。就平均水平而言,依据我的粗略计算,乐观地说,大约在20年之后,大田作物户均50亩地比较合适。如果平均规模过大,城市不能吸收农村转移劳动力,会有比较大的麻烦。这就是说,推动规模经营不能急于求成。

  从方法上说,搞规模经营一定要农民自愿,决不可以拔苗助长。要认识到,规模经营慢一点只能影响到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并不会影响我国粮食总产量。如果规模经营搞得过快,农民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倾向会更加显著,不仅粮食产量可能下降,还可能出现更多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但我们也不能过于谨小慎微。发展农户规模经营的方向要坚持,为此要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局部地区的规模经营可以更快一点。为了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国家种粮补贴政策可以做结构性的调整,或者给地方政府某种自主决策的权力,不搞全国“一刀切”。例如,当农户的经营规模超过一定面积以后,补贴金额可以递减,直至边际补贴为零。具体的操作可以由地方相机决定。随着全国城市化率的提高,补贴政策也可以做出调整。

  推动土地流转为什么不适合搞“股田制”?

  土地流转有形式出租、转让、转保和互换等形式。我以为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该采取农民入股形式搞大农场。

  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是土地密集型的产业类型,就是说它往往是用较少的劳动力和较多的土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生产单位。在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一农户若生产粮食,就可以耕种几百公顷甚至更多的土地,形成规模经营,从而极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率。这样一个认识大概能为当今熟悉农业生产的许多人所接受。然而,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较多,而土地相对较少,规模经营遇到困难。许多地方政府都想克服困难,在这个方面迈开较大的步伐。目前,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主张用“股田制”的办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其具体的做法常常是由一个或几个出资者注册一家经济实体,种植经济作物,或搞所谓“设施农业”,而农民则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按股取得报酬。按这个办法,土地经营规模的确可以增大。但我不认为这是增加土地经营规模的最好途径。

  股份制是人们为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方式,并不适合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股份制之下,普通股东要以某种方式参与管理活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对于上市股份制企业,小股东也会以所谓“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经营施加影响。只有那些拥有“优先权”的股东才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必要是股份制企业,虽然它们的建立也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减少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在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农民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以所谓农民的“惠顾”为纽带,就是说合作社是在市场活动中代理农民进行交易活动,而农民则依照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顾额)来获得由合作社创造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离开了市场交易,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也许有人会问:只要能扩大经营规模,什么办法都可以用,土地入股为什么就不可以用呢?我们应反问:可以找到更好的办法,为什么要用这个并不能很好保障农民权益的办法呢?农民之间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的租佃关系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从而扩大一个农户的经营规模。任何一户农民在有了完全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租给种粮农户;农民自己会决定一个合理的租佃价格。比较而言,如果硬要农民搞股份制,建立起农业公司,反倒会增加农民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怎么办?是不是要拍卖公司的资产(农民的土地)用以还债?我们不禁要问:放着简单的、风险小的租佃流转方式不用,为什么要搞麻烦的、风险大的“股田制”呢?有的地方实际搞得也是租佃制,但似乎为了听起来有“创新性”,硬要叫个“股份制”,这种做法也实在有点不大靠谱儿。

  实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强烈的城市资本“下农村”的冲动,有的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预的办法促使农民将承包地作为“股份”交给这些“大户”搞“设施农业”,而股份收益的不稳定是天经地义的现象,农民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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