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计算方法,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受理费速算方法
1万元以内每件50元每件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计标的总额直接×0.025-2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计标的总额直接×0.02+3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计标的总额直接×0.015+13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计标的总额直接×0.01+38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计标的总额直接×0.009+48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计标的总额直接×0.008+68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计标的总额直接×0.007+1180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计标的总额直接×0.006+2180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标的总额直接×0.005+41800
(二)诉讼保全费案件收费计算方法,根据保全标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
标的额受理费速算方法
1千元以内每件30元每件30元
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计标的总额直接×0.01+2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计标的总额直接×0.005+520
(三)离婚案件每件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收费;分割财产超过20万元的,超过按照0.5%交纳(即超过20万部分标的直接×0.005)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五)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比照财产案件(即上述第一条的方法计算)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依法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每件收费100元。
(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即(标的总额-5万元)×0.01+500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即(标的总额-10万元)×0.005+1000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按照财产案件(即上述第一条方法计算)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十)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十一)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十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时由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
(十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十四)执行案件收费计算方法,根据申请执行的标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标的额受理费速算方法
1万元以内每件50元每件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计标的总额直接×0.015-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计标的总额直接×0.01+24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标的总额直接×0.005+2740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计标的总额直接×0.001+67400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执行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待执行后交纳
- 上一篇:分公司会计主体的内涵
- 下一篇:表决时增资扩股程序
相关文章
- · 劳资关系及协调机制
- · 浙江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初探
- · 船员劳务合同的内涵及外延
- · 分公司会计主体的内涵
- · 计算诉讼费用的方法
- · 表决时增资扩股程序
- · 企业并购成本分析
- · 破产债权优先清偿顺序亟待修改
- · 集体企业改制的“股权”争议
- · 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