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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全资公司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企业管理的政策法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全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总公司及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独资兴办的金融、工贸、服务等各类企业。

  第二章 企 业

  第四条 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拥有由总公司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和全部资产为依托进行经济和民事活动。

  第五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六条 企业本部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决定。

  第七条 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领导、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

  二、承担总公司投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贯彻执行总公司有关决议、决定。

  四、拟定本办法规定的需由总公司审定事项的方案。

  第八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非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需经总公司指定的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企业、职工双方应签定劳动合同,企业应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有权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企业章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辞退或开除不合格的职工。

  第十一条 总公司的职工到企业工作或从企业回总公司,必须经过总公司人事部门的批准。从企业回总公司的,其职务(级)由人事部门考核并按规定报批后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人员编制方案及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报总公司批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工资人均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使用法定的会计帐册。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往来帐款结算、现金收付等业务,不得以任何名目私立小金库,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财务会计活动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经注册会计师或注册审计师审查、验证、签字后向总公司财会部、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相关的附属明细表。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以总公司名义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内筹集资金,若以自己名义筹集,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在系统外借款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的净资产属总公司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否则,总公司有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追究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并追回全部转移、隐匿资产。

  第三章 总公司

  第十九条 总公司是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以所有者身份对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条 总公司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为限承担企业债务。在企业经营期间不得抽走资本金,不得无偿占用企业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企业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审议批准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合资、破产、解散、歇业方案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二、审议批准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章程的修改。

  三、决定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工资及在外企业的兼职,确认由企业总经理提名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四、审议批准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七、审议批准企业的人员编制方案及工资总额的预算方案。

  八、决定企业人员的临时出境、长期外派。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对企业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主要目标及计算公式为:

  一、资本余利润率:

  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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