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与消费借贷
www.110.com 2010-08-05 15:21
隐名合伙与消费借贷
按大陆法系的分类,借贷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隐名合伙关系中隐名合伙人的地位表面上有些类似于消费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例如隐名合伙人和出借人都转移财产权利,都只负出资义务而不参与营业活动,都有权收取收益、利息,但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隐名合伙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消费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出借人将借贷物交付借用人后合同才成立;2、隐名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 而消费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即借用人负返还义务,不享有权利,出借人不负义务,只享有请求归还借贷物的权利; 3、隐名合伙中一方向他方出资,是为了从经营事业中分享利润,而消费借贷中一方贷与他方可替代物的目的在于获得固定利息; 4、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范围广泛,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但消费借贷合同的客体只能是有形物和可消耗物;5、隐名合伙人能否分得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将来营业的结果有可能要分担亏损,而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不受借用人营业状况的影响,也不承担借用人营业的损失,除有借用人支付不能(无力偿还)的危险外,可以确定地获得利息;6、隐名合伙终止时,出名营业人应返还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若有因损失而减少的情形时,则仅返还其余额,而在借贷关系终止时,借用人应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给出借人,不发生返还余额的问题。7、隐名合伙人享有监督权,可以通过定期查询合伙财产帐簿、收支平衡表等行使监督权,出名营业人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而出借人一般不享有对借用人正当使用借用物的监督权,借用人也没有接受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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