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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济南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在流动和配置中的保值增值,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境外上市及发行各种股票;

  (三)发行可转换债券;

  (四)企业兼并、出售、租赁、破产清算、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

  (五)资产抵押、担保、拍卖、出售、重组、转让、出资参股、出租;

  (六)事业单位、各党派、社会团体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检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评估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由占有单位自主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由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准确、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

  第六条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

  (二)资产清查;

  (二)评定估算:

  (四)合规性审核确认。

  第七条 占有单位申报国有资产评估立项,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单列企业及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立项。

  占有单位申报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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