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审计评估 >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标题】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令

  【颁布时间】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正确体现资产价值量,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集体、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等单位(以下简称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条 凡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租赁经营;

  (三)与外国及港澳台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资产抵押及其担保;

  (五)企业清算;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以及上述资产中单独体现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地产)、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

  第五条 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潍坊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凡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国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产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资产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九条 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办法按照国家物价局、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