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时间】1993年12月22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十分迅速,特别是1991年11月国务院91号令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91号令”)后,使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据统计,1989年至1992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完成资产评估确认16800多项,评估前帐面价值1426.7亿元,评估后价值为2222.4亿元,平均升值率55.8%,为国家增加了近800亿元的国有资产权益,减少了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的流失。
但是,自去年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不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自行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擅自审批资产评估资格,以行业或系统层层设置评估机构,自行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给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造成了混乱;许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变动中不经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出现了混乱局面。
为了加强全国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务院91号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重申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行为时,必须依照“国务院91号令”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确认后的评估价值作为产权变动或投资折股的依据。
凡是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中未按“国务院91号令”规定评估,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资产评估工作必须遵循“国务院91号令”规定的工作程序,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资产评估结果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一律无效。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的评估必须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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