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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标题】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1年5月6日

  【颁布单位】国家科委

  第一条 为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及其变动,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委系统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 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占用单位)发生下列经济行为,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兼并、租赁、联营,转变为股份经营和以本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抵押、经济担保;

  (二)企业增加投资方或对股份制企业追加投资;

  (三)拍卖、出售资产(包括企业资产折股出售);

  (四)同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

  (五)企业新承包或承包到期,进行新一轮的承包;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用于经营。

  第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遵循公平、科学、真实及简易原则。

  第五条 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立项的核准和评估结果的确认,并委托国家科委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体改所)承担资产评估的组织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 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具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由占用单位或由占用单位委托体改所选择。

  第七条 资产评估按立项、评定估算和审核确认三个阶段顺序进行:

  (一)立项

  1.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需将资产评估申报书送体改所;

  2.体改所接到资产评估申报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是否准予立项的意见;

  3.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报书后,应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立项,并通知体改所和占用单位;

  4.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选择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与之签订评估合同书,并抄送体改所。

  (二)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由承担资产评估的机构独立承担,并在资产评估合同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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