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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在开展内部审计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项目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项目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特殊审计业务也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应对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征求反馈意见。

  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进行复核,并报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下达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结合审计工作,检查和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及时纠正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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