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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资金或者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市、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市、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项目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和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接受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重点审计项目,连同审计事项一并告知有关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投资项目审计,按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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