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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下的中国式管制
www.110.com 2010-08-05 15:00

  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细化了2003年出台的相关规定,条文从原来的26条增加到61条,增强了操作性,特别是突出了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程序,同时,将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实现境外上市的 红筹模式纳入了严格的监管范围,以防止资本的外逃和海外上市中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重大的变化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如何理解《规定》的实质内涵,监管当局如何对《规定》加以贯彻落实,《规定》设定的一些审批程序会不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成为大家十分关注和忧虑的问题。

  外资对中国的投资方式从直接的投资建厂为主过渡到以收购中国企业股权为主的间接投资阶段,在外资并购的大潮中,基础设施、石油、金融、机械制造等领域成了外资并购的热点,一些知名品牌“迷失”了自己,或被外资吞并,或被外资挤垮,外资已经鲸吞蚕食了一些产业的半壁江山。在此情况下,制定外资收购的“国家安全标准”,对国家的重点产业和领域进行认真研究,对有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并购行为加以规制,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坐视不管的。关键是如何在法规里正确、清楚地界定属于国家经济安全和命脉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商务部《规定》:“外来投资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这条规定,除了“商务部”三个字属于不会产生歧义,其他的规定和立法所要求的“确定性”相去甚远,什么是重点领域?对哪些驰名商标需要保护,中华老字号的范围又是什么?都让人无所适从。按照企业并购的“定价规则”,这种法律不确定风险只能导致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收购中国企业时对企业的价值按照政策风险的大小大打折扣,这是一个基本的游戏规则。

  在法律规定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所谓重点产业的“界定”完全取决于商务部执法人员的“自由心证”和“主观归罪”,大大拓展了执法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增加了交易费用,造成整个并购过程的非效率。立法的随意和非衔接性还体现在对境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实现在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上。近些年,大量国内资本通过离岸公司外逃,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确实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这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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