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外资并购 >
外资并购新规允许股权交换
www.110.com 2010-08-05 15:00

  外资并购新规允许股权交换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1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9月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规定》),亮点之一是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交换并购境内公司,这一规定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拓宽了渠道和手段。同时,开拓了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渠道并加强了相关监管。 这位负责人说,新修订的《规定》由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共同签发。增加了国资委、证监会两个部门,主要考虑到外国投资者所并购的境内企业,有的是国有企业,有的是上市公司。

  他说,新修订的《规定》加强了对重点行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外资并购的审查。《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而在之前,只有价值1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才需要商务部审批。

  这位负责人说,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涉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凝结着中国的传统文化。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特别是中华老字号的监管和保护,也是符合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了防止“假外资”回国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和待遇,新修订的《规定》加强了对境内企业通过海外注册公司反向并购国内企业的监管。《规定》指出:“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新修订的《规定》首次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必须符合中国的产业、土地和环保等政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这些规定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率。

  他说,为了防止外资并购威胁国内相关产业,新规定明确指出,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