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起诉前副总经理李正辉滥用股东权利案于2008年5月13日正式开庭。
据了解,该案由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雪莱特以此案由起诉,也成为该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诉股东滥用权利案件。
起诉缘于辞职后是否还有股权激励
从2007年9月开始,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诉李正辉,2007年10月,李正辉起诉雪莱特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决议恢复其股东权益。2008年3月10日,李正辉突然向法院就股权纠纷案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销起诉。
李正辉的突然撤诉,雪莱特认为,李正辉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对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出尔反尔,随意撤诉,系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要求法院判令李正辉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从公开资料来,柴国生诉李正辉案一直没有判定,雪莱特又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了李正辉。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两起案件中,无论是雪莱特还是李正辉胜诉,均需要一系列的证据。
李正辉原为雪莱特董事、副总经理,连环诉讼源起于他2007年7月25日提交的拟于当月月末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的辞职报告。
柴国生在起诉书中称,为激励高管,他于2002年12月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雪莱特股份无偿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此后的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将名下的占雪莱特0.7%的股权赠予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鉴于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股,因而要求李正辉返还之前获赠的522万股股份及赔偿损失1929万元。之后,雪莱特又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了李正辉。
事实真相揭晓前基金纷纷出逃。
据悉,柴国生将股份转让给李正辉时,的确前后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无偿赠与,要求李正辉接受赠与后,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少五年,但这个协议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第二份协议是用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但这个协议内容是有偿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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