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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约收购第一案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南钢股份收购案:中国要约收购第一案

  2003年4月9日,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就在这一天,新组建不久的南钢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公布了其对上市公司南钢股份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开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先河,引起各界广泛关注。那么,要约收购究竟为何物?南钢联合为何选择要约收购?这起要约收购第一案中又牵涉到哪些法律问题?本文将就此作一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

  要约收购(tender offer)是与协议收购和交易所内公开竞价收购相对而言的一种公司收购方式,指的是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直接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来获取目标公司股份,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要约收购分为自愿要约收购和强制要约收购两种。自愿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1]强制要约收购则是指在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以致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时,法律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与其他收购方式相比,要约收购的特点在于给予目标公司所有股东相同的机会和权利,有助于防止收购人同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及/或管理层之间进行暗箱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强制要约收购,实质上是法律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的权利保障,使后者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又不愿与新控制人共处时,拥有选择退出(opt out)的机会。作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open,fair& equitable)的集中体现,要约收购一直是成熟证券市场的主流并购模式。

  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对要约收购有所规定,但因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以致一直停留在纸面上。2002年9月28日,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将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重要模式,在《证券法》的基础上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并自同年12月1日起实施,使要约收购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时隔4个月,中国证券市场终于迎来了第一例要约收购。

  2003年3月12日,南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南钢集团公司与三家复星集团的关联公司-复星集团公司、复星产业投资和广信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7.5亿元的南钢联合,其中南钢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占总股本的70.95%)及其他部分资产、负债合计11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3月27日,南钢集团公司以国有股份出资获财政部批准。4月9日,南钢联合按《收购办法》规定向证监会报送了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公布了报告书摘要。

  二、法律分析

  1、实际控制权的转移

  《收购办法》对自愿和强制要约收购均有规定,其分界点为目标公司总股份的30%.[2]南钢联合作为南钢股份70.95%股份的受让人,对南钢股份的持股比例已超过30%,故须履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南钢联合在报告书中对南钢股份的全部剩余股份-24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0.48%)和14400万流通股(占总股本的28.57%)提出了收购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收购办法》第49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而事实上在南钢股份案之前,收购人依此提出申请并获得豁免的已不乏先例。那么,南钢联合公司为何没有尝试申请豁免,而是径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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