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资产收购 >
中国要约收购第一案(2)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择要约收购呢?原因很简单,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第49条规定的情形有如下五种:(1)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2)(3)(4)种情形显然不适用于南钢股份收购案,而第(1)种情形是否适用则需要稍加分析。

  南钢股份收购安排的特殊之处在于股份不是移转给不相关的第三人,而是作为出资注入原持有人南钢集团公司参与设立的新公司,南钢集团在新公司中还占有高额股份。能否据此认为南钢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化呢?答案是否定的。南钢集团公司在南钢联合中只占40%的股份,而其余60%由复星集团旗下的三家关联公司共同持有,复星集团成为南钢联合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进而通过后者受让的南钢股份70.95%的股权间接获得了南钢股份的实际控制权。[3]从收购法律规则的角度看,这与复星集团直接收购南钢股份70.95%的股权并无实质区别。因此,南钢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改变,不能援引第49(1)条的规定申请豁免。另外,第49(5)条是一个弹性规定,由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作出认定。由于这种情形不确定性太高,获得豁免的几率较小,复星集团没有作此尝试。

  2、价格、期限和审核程序

  南钢联合公告的收购价格为法人股3.81元/股,流通股5.86元/股,而公告当日南钢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为7元/股。为何收购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原因在于《收购办法》的规定和此次收购的性质。《收购办法》第34条对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规定了不同的定价方式: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购买该种股票的最高价格或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以较高者为准;非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购买该种股票的最高价格或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以较高者为准。一般来说,自愿要约收购人会将要约价格定得较高,使之对目标公司股东具有足够吸引力;而对于南方联合这样的强制要约收购人,由于要约收购并非其本意,只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不然,实际上并不希望对方接受要约,所以倾向于将收购价格在法定幅度内定得尽可能的低。既然如此,高达20%的价格差额就不足为奇了。

  《收购办法》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收购人应当向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证监会有15天的审核期,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对收购提出异议,收购人就可以正式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回要约。出于与确定上述较低收购价格相同的考虑,南钢联合公告的要约有效期为法定最低期限,即30日。

  3、退市的风险

  《证券法》第86条规定,如果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时收购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目标公司就必须停止上市。这主要是因为此时目标公司股份已高度集中,其股票流动性不足,不宜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在国有股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