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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同中保护隐名股东权利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某外商甲欲投资一中国公司乙,但是想以他人丙的名义投资,甲自己做隐名股东,甲的这种想法是否可以实现?如果可行,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甲的权益?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允许隐名股东的存在,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隐名股东是可以存在的,但是隐名股东的存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明确规定,如公务员为了逃避法律,通过隐名股东的方式开公司,则无效。

  甲如果成为隐名股东,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下:

  1、公司成立后经营很好,股权价值增加,分红增加,丙则提出返还甲当初的出资,甲如何应对?

  2、丙如果将股份卖给第三方,怎么办?

  3、如果乙绕过甲,经过丙同意,将公司解散,怎么办?

  4、如果丙违约,撤销甲方的隐名资格怎么办?

  5、丙方将公司福利不交给甲方怎么办?

  6、甲方想正式做股东怎么办?

  7、要实现甲按时收红利,以后乙公司的转让等必须让甲知晓,怎么办?

  以上都是隐名股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不加约束,甲很难控制丙和乙的行为,一旦发生诸如丙撤销甲隐名资格等的事情,甲只能通过证明丙的出资是由甲支付的,并且对丙主张债权人的利益之外,很难对乙公司主张股东的权利。

  因此,甲在考虑以丙的名义投资乙公司时,必须考虑到上述问题,通过和乙以及丙分别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可能出现的损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甲应当与丙签订合同,约定如下事件,但不限于此:

  1、约定以丙方的名义向乙方投资,实际由甲方出资,所有股东权利由甲方享受,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这些股东权利。丙方所有的行为必须得到甲方的授权,否则无效,丙方要赔偿甲方得因此受到的损失。

  2、若以后公司经营良好,股权价值增加,分红增加,则丙不得要求返还甲当初的出资,从而占有全部股份,如果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丙返还全部不当得利,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3、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甲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将返还所有不当得利。

  4、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甲的股份私自占为己有,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书,要求法院将丙的股份全部归还给甲房。

  5、丙方不得擅自收取乙公司的红利,每年的红利由乙公司直接转到甲的账户。

  6、丙方不得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否则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丙方负责。

  其次,甲应当与乙签订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防止丙滥用权力损害甲的利益,或者防止乙丙串通损害甲的权益。约定事件如下,但不限于此:

  1、与乙约定,甲是乙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丙则是名义出资人,对内的分红、股票转让等所有股东权利的行使,乙必须经过甲的书面同意,然后对外以丙的名义办理。如果乙违背了这一条,则承担由于丙的行为,给甲带来的所有损失。

  2、如果丙未经甲同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乙未得到甲的书面同意,为丙办理了相关手续,则由乙负责返还甲这部分的股权,不够的部分由乙用其他财产补偿。

  3、若公司经营很好,股权价值增加,分红增加,丙则提出返还甲当初的出资,甲不同意,乙未经甲的书面同意而擅自变更甲乙之间的协议,则承担甲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另外如何理解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第三人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吗?乙是否作可为第三人。

  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没有善意和恶意区分的。如果发生丙或者乙损害甲的权利,将甲的权益转给第三人,甲不得要求第三人返还,只得要求乙或者丙赔偿损失。因此需要甲分别和乙以及丙签订合同,限制乙和丙的权利,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甲方利益。

  以上几点,是从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的角度,所考虑得在隐名股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防范,在实践操作中,会有更多复杂的问题,因此提前和乙、丙分别进行书面约定,约束乙、丙的行为,就相当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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