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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管理(3)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完全可以有效地影响工资。”(9)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恶意拖欠都“完全可以”。现在中国已经反了行业垄断、行政垄断,在劳动市场中反雇主主导这种垄断因素,也是一个早就该提上日程的事情了。私营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多次造成工人自杀、跳楼的现象。2002年1月31日深圳市南山大道愉康大厦旁原雪花花园工地,一名男子抱着煤气罐站在一栋废旧楼房的楼顶,身旁挂着一张写有“还我血汗钱”字样的床单,试图以自杀方式引起路人注意。据他声称,某公司欠下他大笔工资。直至警方提出愿意出面给他协商解决有关事宜,此男子才结束了与警方4个小时的紧张对峙。(10)还有很多由于付出与实际所得工资不对称的原因,承诺给员工的工资与实际发给员工的工资不一致,甚至变相克扣工资。安徽合肥某工地,一农民工在宿舍使用“热得快”烧开水,被罚1500元;深圳某公司元旦加餐,有员工多吃一只鸡腿被罚50元,累计受罚65人,最高罚款250元;给呼和浩特某宾馆送货的农民工,讨要10余万元欠款,宾馆只给1万元,其余用20多台黑白小电视抵顶……凡此种种,都是在变相克扣工人工资,是隐藏在欠薪背后的问题。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11)造成工人隐性破坏机器设备、思想上消极。另外工人也为了保持劳动力的最大化,尽量减少劳动。这样也给企业的的经济效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三)人身权保障纠纷

  一些企业管理人员以体罚、殴打等方式侵犯雇工人身权益。一些企业管理人员以体罚、殴打等方式侵犯雇工人身权益。例如,诸暨市的李字集团在2000年以前一直实行家庭式的“工头管理”,在企业内部,工头可以随便打人、骂人、罚跪、扣压工钱,最后引发了民工在浙赣铁路坐轨拦车事件,影响了社会的稳定[12]。这种现象在建筑、服装、餐饮等行业的私营企业里面特别突出。被殴打的工人往往不敢到相关的劳动行政职能部门去举报或者投诉,怕这样会遭到私营企业主的报复和丢失自己难得争取来的工作。另外,还有发生在山西临猗一黑砖厂多次殴打工人强迫他人劳动的现象。2005年3月,来自河南的受害人霍华伟被一陌生人从西安一职业介绍所领到临猗县耽子镇北畅村砖厂。两个月过去了,霍某不曾领到一分工钱。5月7日早,犯罪嫌疑人陈某(领班)因霍某不愿捡散落在地的砖坯,就用脚踢霍某,后又伙同赵某(领班)、赵某等人将其叫到工棚,用三角带、木棍进行殴打,霍某跑出工棚四五十米远后又被追回捆住进行殴打。后又让霍某干活,不一会儿陈某等人发现霍某躺在砖机下面休息,便再次将其拉到工棚,用三角带、木棍、铁锨进行殴打。赵某(领班)用烧红的铁棍在霍某身上烫,赵某用烟头烫。5月8日凌晨4时,陈某等人又让霍某干活。霍某支持不住倒在土场里,被陈某用铲车两次将其铲起又摔下。天亮后,工头黄某(在逃)租车将全身是伤、行走不便的霍某抛弃于万荣县邱家村北滩地。霍某的伤情经临猗县公安局法检所鉴定为轻伤。在调查中发现,北畅村及附近的一些砖厂采取给送工者好处费找来民工,这些民工来后即被看管起来,晚上睡觉时房门上锁,禁止自由出入。一般凌晨3时半至4时便被叫起干活,加班到22时甚至24时许才能停工。最后,2005年5月3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赵某被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职工劳动予以批捕,另一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情节轻微被作出不捕决定。(13)这些人身权的保障纠纷,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和不利因素。

  (四)劳动合同纠纷

  目前,在全国民营企业雇主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合法、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在那些劳动环境比较危险、企业安全保障措施比较差的企业,企业主往往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责任。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常也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随意,有些合同部分条款违法等问题。比如,写上工资半年结算一次,押工资两个月,中途不做工资一分没有,工作时间每日9小时,造成工伤甲方(企业)不承担经济责任、后果自负、生死概不负责等非法条款。还有经常签订劳动合同是”走形式”,签是签了,但因一些条款内容并不符合企业实际,所以劳资双方都“默契”不严格履行。同时在许多劳动标准方面,企业方往往加上限制性条款,“按企业规章制度办理”.使得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就是执行企业规章制度的过程,外来民工只有义务, 甚至没有权利.名为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职工守则”。这种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普遍存在。将劳动合同和劳动法规政策于脑后,对职工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随意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近年来,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有日渐增多的趋势。实践中的这些现象告诉我们,单纯依靠劳动合同来调整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难以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也更容易导致劳资之间的纠纷。发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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