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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管理(4)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大部分私营企业没有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老板自己就是制度,“家长制”的作风特别严重。格式合同单方合同较为普遍。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一个聘用合同,只等“乙方”在上面签字或盖章,不容分说。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要如何遵守企业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往往表述不清、概念模糊。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工伤自理,一些私营企业女员工不准怀孕等。

  (五)劳动保障纠纷

  拖欠工资现象严重,雇工正常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许多企业拖欠工资,以各种名义故意克扣工人工资或低于当初承诺的标准支付工资,有的企业甚至以逃避、搬迁等方式逃避工人工资.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等。现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只考虑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于真正融入城市。极少用工单位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连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工伤保险也常常被忽略。一旦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据浙江省统计局2002年的报告,与公有制企业比较,私营企业加入社会保障的情况最差。 “到2001年底,全省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已达到236万人。但是,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各项社会保障的参保率均低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据抽样调查,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国有企业为93.1%,集体企业为88.9%,私营企业仅为53.7%;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国有企业为72.0%,集体企业为58.7%,私营企业仅为24.1%;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国有企业为79.9%,集体企业为60.9%,私营企业仅为37.0%。[14]社会保障差使居民不愿到私营企业就业,完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既是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要求,也对提高私营企业就业的吸引力,扩大城镇就业有重要意义。”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影响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时有报道。

  根据劳动监察的结果可知,各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还是时有发生。以妇女劳动保护问题为例,据央视国际2003年2月10日报道,上海女性想生育须排队领批条,高楼大厦里的白领不敢生孩子。有的企业规定,每年只准10位女职工怀孕生子,若未排入企业计划而“擅自”生育的就要扣工资,没有产假,没有年终奖,还要影响加工资。可见,高楼大厦里的企业也并不是守法的模范,民营企业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妇女劳动保护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二、私营企业劳资冲突的主要原因

  由于部分私营企业主片面追逐利润,不惜损害雇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频频发生。劳资双方在私营企业内部地位的差异、私营企业外部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导致了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力量的差异。私营企业雇工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劳资双方地位不同

  私营企业主是指占有生产资料(工具、设备、房屋、土地、奖金等),并以此占有扣除全部生产费用、税费之后的纯利润。私营企业主阶层是随着改革开放逐渐发展起来的社会阶层。截止1999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共有150.9万户,共有投资者322.4万人。(15)私营企业主主要依靠经营管理劳动获取生活资料,其拥有的私有财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的运转,与公有财产一样发挥作用,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综合国力。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贡献,最主要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安排劳动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创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6)因此,私营企业主是社会注意事业的建设者,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先行者和推动者。在经济地位逐步提高的同时,私营企业的政治地位也提高。江泽民同志指出,私营企业主中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积极份子可以吸收到党内来,以“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许多私营企业主积极要求入党,或已成为各级人大、政协委员,他们参于政治的意识非常强烈。

  雇工是指不占有生产资料,受雇于企业主并依靠自身的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工资者。私企的雇工大部分是农民工或失业、下岗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地位不高。在分割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农民的收入偏低,没有社会保障,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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