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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管理(6)
www.110.com 2010-08-05 15:14

态、制度惯性等原因,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制度建设难以摆脱下述两大问题的限制:一方面,它具有浓厚的自由放任色彩。例如,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主要依靠个体化的劳动合同,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大都是一些劳动标准,例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而劳动标准的执行主要依赖企业的自觉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实践当中,又由于民营企业规模、分布等原因,各级监察部门往往是鞭长莫及。最后的结果是在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经常表现出雇主独大、为所欲为的特点,这也正是现实中人们发现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情况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受占社会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管理制度的影响,民营企业并没有摆脱与传统公有制企业相适应的行政控制式劳动关系制度框架,民营企业所需要的市场化的、劳资双方自治的劳资关系体制并未建立起来。例如,劳动力市场最为核心的机制——相对独立的工会制度尚付阙如。虽然我们也建立了工会体制,但我国的工会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化工作机制,在工会独立性、工会代表性、工会的权力结构和工会组织率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同时,劳资关系的另一重要主体一一雇主组织,在我国却长期受到忽视,只是近年来才有所发展,但也同样表现出行政化控制的问题。正是这些关键机制,特别是工会机制的缺陷,使我国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出现严重失衡,劳工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劳资争议容易发生,从而也影响到企业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正是由于上述观念的和制度上的原因,使我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比较多发。虽然这些问题目前并不算特别严重,没有使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趋于激化,但是,已经引起了一些比较严重的后果。目前最为值得注意的问题如:工人的基本收入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职工收入与经济增长速度严重不成比例,劳资收入差距日渐扩大;劳资争议案件逐步增多,政府管理部门的负担日益繁重,也给一些劳动者的生活和社会安定产生严重影响,等等。如果不未雨绸缪,寻找到合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将对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和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风险。农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职业身份,是通过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的。在户籍制度和与户籍相连的就业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了对于职业进入的种种限制,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低的现实,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属劳动力市场上,从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而且"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普遍。例如,有一位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张女士,她的工作是护理一个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她说:"我的前任是一个城市下岗职工,每月工资600元,我干得比她好,这个老人也非常认可,可这家却只给我每月400元。我心理不平衡,难道城里人和农村人有贵贱之分吗?”(18)近年来,随着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考虑,严格限制或不允许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工种。

  (四)政府干预不力

  在劳动关系问题上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时期的一些观念和制度束缚。面对广泛而严重的劳动违法情况,政府的干预和查处力度不够,这具体表现在劳动执法的力度不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在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缺乏一种明确而正确的劳资政策,并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期的观念和制度,如在对待工会的问题上和“劳动三权”(即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罢工权)等问题上,就是如此(19)。特别是在劳动保障方面,政府的监管确实大有问题。很多私营企业只给少部分员工交纳保险,甚至不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去登记。不去社会保障机构去登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也不去检查。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监察的是已经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里面已经进行了登记的企业,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甚至还有个别劳动仲裁机构在企业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办事的现象。

  [(五)不完善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们具有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获取基本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也就是说农民工群体具有恢复国民待遇的强烈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他们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他们难以承受目前的诉讼成本与风险。在资源匮乏,缺乏合法、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等弱势利益群体不得不采用如静坐、集体上访等施压性集体行动,甚至被迫采用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爬塔吊讨薪"等等极端的方式来宣泄利益诉求。我国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有待发展,否则将很难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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