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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与国企重组
www.110.com 2010-07-09 13:17

随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的出台,表明外资尤其是跨国公司进入我国资本市场购并国有企业的序幕已经拉开,也意味着我国利用外资从资本的层面上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

  国企,首先是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了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国有企业出资者行为不到位问题,一些竞争性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实现多元化,已经是一个明确的改革方向。据统计,我国目前拥有国有企业近40万家,对其进行至少需要资金3万亿元。面对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要使其产权结构多元化,国内非国有投资者能力明显不足,而跨国资本则是重要的现实来源。目前,跨国公司正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新一轮战略性资源重组,这为我国引进优质的外国资本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跨国公司不但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而且拥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先进的技术、庞大的营销网络、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因此,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不仅可以引进大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引进技术、营销、管理等知识资本,促进我国企业战略重组和技术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此外,通过外资并购国企,能够使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变现获得大量的资金,一方面用于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为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扫除障碍,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加大非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基础产业、重点扶持及战略性产业的投资力度,落实和实现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战略。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社会影响大,涉及、社会保障、证券交易、破产等多个方面,需要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配套。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针对外商在国内新设企业制定的,对外商并购国企的规定主要散见于这些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配套,缺乏可操作性。首先,缺乏科学、高效、透明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我国迄今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而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批机构过多、层层叠叠、交叉混乱;审批范围过宽,审批程序复杂;审核的关键标准和内容有缺漏。其次,有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譬如,外商控股收购国企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没有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收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但实际上对于标的巨大的购并行为来说,由于购并资金数额巨大,不可能也没必要一次性或在短期内全部付清,若按照该规定外资就不可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这就使实际的购并陷入障碍。此外,关联交易审计和信息披露等并购监管制度也不健全。外资并购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可能使并购过程出现各种不规范行为,对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对我国产业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行为的监管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跨国购并审查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对某些有可能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其次,应加强关联交易审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实行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统计调查、会计核算、审计监督及税收征管工作,可防止跨国公司利用国际转移价格扭曲其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防止“高进低出”、偷漏税等非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从近几年外商来华的实践来看,过去我们有关部门严重忽视了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外商可以利用我们监管中的漏洞,实施带有强烈垄断市场倾向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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