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改制重组 > 国企重组 >
国企重组更大不等于更强
www.110.com 2010-07-09 13:17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日前国资委正式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这段时间,、央企重组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此之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已经明确表示,央企最终将仅留存80至100家,国资委将培育和发展30至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管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可以说,这个办法出台之后,国企重组尤其是央企重组将更加规范有序地进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们会看到一个又一个知名的中央企业,在不断的招兵买马中扩大自己的地盘,其场面应该是蔚为壮观。

  我们认为,国企重组尤其是央企重组,是一件好事。这样的重组有利于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国企重组只是手段,重组之后的国企在更大之后,应该发展得更强,这才是目的。

  2003年5月27日颁布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是目前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最高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的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中,有一款非常重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上述条款是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最高原则。这个原则有两个重点:第一,国有经济要在关乎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领域存在;第二,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里还要具备控制力和竞争力。其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非常重要。

  我们认为,控制力不能靠垄断来实现,竞争力则需要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锻炼。如果某一个经济领域,只有一个或者为数很少的几个大型国有企业存在,其他企业无法立足,这是不正常的。这样的垄断,看似控制了一个行业,但是,随着国际经贸交流的深入,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这种垄断终将在国际竞争中遭遇严峻挑战。

  而很多国有企业,正陷入这样一种窘境:赚取了高额利润的企业,大多具有垄断的背景;不具备垄断条件的企业,大多连年亏损。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的重组,让外界产生诸多疑虑,应属正常。

  国企改革行之有年,有成效也有教训,此番重组是一系列改革中的一环,当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希望在重组之后,在变大之后,国企能变得更强,至少向着更强的方向前进。

  这需要国有资产监管当局、国企高管和国企员工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