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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专题三--集体企业改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方向和目标表明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必须清晰。集体企业的改制表面上是把集体企业这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经济组织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主体,而实质上却并不是仅仅主体转换,它具有深广的内涵。

 
第一节  集体企业改制与经济、宪政、法治的关系
一、集体企业改制与经济转轨和宪政国家的关系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以至经济学家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称之为转轨经济,并把对这一转轨过程的经济研究称之为转轨经济学[14]。计划经济下,资源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通过设计一套计划来组织并完成社会生产和分配,掌握资源的主体具有一元化的特征。而在市场经济下,各种要素是分散流动的,资源的配置通过市场来完成,掌握资源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并且是流动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仅需要培育各种要素市场,为生产要素流动提供媒介,还需要培育市场主体,制定市场规则,界定整个社会中利益主体的地位、权利和行为规范。正因为如此,这一转轨过程,决不仅仅是经济转轨,而且涉及到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转变。比如,在计划经济下,国家控制一切资源,因此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现在就要求政经分开、政企分开,但这个分开不是简单地下个文件不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商就一劳永逸了,它涉及到重新界定政府的职能和职权范围,涉及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这必然和宪政、法治相联结。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塑造和培育市场主体。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生产资料公有,在法律上只有两个所有权主体一个是国家(以前甚至是全体人民,尽管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一个是集体(那个时候,不同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之间不被看做不同的主体,他们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同企业之间的资产可以平调的),虽然自然人个体可以拥有少量的消费资料,但是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作规定,同时通过“割资本主义尾巴”等政治手段堵塞了进行商性质交易行为的通道。这样,在建设市场经济初期,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市场主体。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从某种性质上可以说就是一个塑造市场主体的过程。首先,通过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认了农民及其家庭的利益主体地位;然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主体,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承认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这一过程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塑造并规范民事主体的《民法通则》率先制定,其后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实践和认识的深入,大规模的商事主体的法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合伙企业法》、《》等开始制定并修正。考察这一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这一过程中最先采取的是存量保持,在增量上做文章的方式即不触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大量发展产权清晰的私营企业,不断增加适格市场主体的绝对数量,为市场经济发展构建一个各种利益主体自由竞争的基础。这种转轨方式为斯蒂格利茨所认同,他在1999年谈到苏联、东欧国家经济转轨时说,在转轨刚开始的几年,“那些自由化实行得迅速和广泛的国家比行动迟缓而覆盖面窄的国家转过来的速度要快;那些迅速推行私有化的国家比私有化进行缓慢的国家要更可能作得好”。但是后来东欧和俄罗斯的经济发展却并没有像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承诺的那样突出,反而陷如了窘境,截止1999年经济平均增长率不如1989年,生活水平下降,贫困人口增加。针对这种现象,斯蒂格利茨认为市场经济运行既需要竞争也需要私有权,但俄罗斯和东欧的改革更侧重于后者,而忽视了前者。而中国更重视创造竞争的环境,为达到这个目的,鼓励大量地创立新的私有企业,创造就业机会,而不是单纯地集中于重组现有的国有和集体资产[15]。斯蒂格利茨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到了一定的阶段不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问题,使之成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是不行的。主要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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