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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中犯罪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我国的企业改制首先是从集体企业开始的,由于集体企业在目前经济中没有国有企业那么重要。因此,目前对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作出规定。也正是如此,给集体企业改制带来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作者在办理一起涉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刑事犯罪案件时了解到,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或者是律师都有对集体企业改制这一问题的内涵知道甚少、理解各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集体企业改制诸多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达到规范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下文笔者从三个方面对集体企业改制中犯罪问题作一点浅薄论述,供同仁们参考。

  一、集体企业改制的概述

  集体企业改制是指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集体企业改制实际上是被改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改制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过程;从改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是对集体企业的出资结构(股权结构)、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利益分配结构、劳动用工制度、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相配套调整与改革。

  1、集体企业的改制的类型。实践中,对集体企业的改制存在许多类型,但基本类型仅有二种。一种类型简称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成为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另一种类型简称为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不是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改制实务中,集体企业的改制绝大多数都是狭义上的集体企业改制、即集体企业的原管理者或经营者成为被改制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本文也主要依据这一改制类型进行犯罪问题研究。而广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基本相同,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作更多的重复论述。

  2、集体企业改制的行为过程。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大体上出现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一个市场利益主体逐渐变化为被宣告注销,从市场利益主体中消失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需要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和财务处理等事项。与此同时,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有参与的权利。二是发起人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应该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程中,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需要完成设立新公司(企业)等事项。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的过程。完成这一过程的主体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其委托的管理者以及新设立的公司(企业)的股东与其委托的代表人。在这一过程中,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和其委托的管理者与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或股东和其委托的代表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关键时刻,它是一个艰巨、慢长和妥协的过程。由于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的特殊性,在这三种大的行为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以多种身份参与集体企业的改制。具体表现为: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法人到宣告注销的过程中,该管理者是以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出现。在完成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人员安置、财务处理等问题上享有非常大的权力,此行为表现为一种公务行为或管理公司(企业)的行为。在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的过程中,该管理者一方面以发起人的身份出现改制中,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时,他投资多少,怎么投资完全表现为一种私人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新公司(企业)所有股东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出现改制中,享有草拟,管理设立中的公司(企业)资产,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企业)对外开展一系列活动,此行为属于管理公司(企业)的行为。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转化为新设立公司(企业)资产过程中。该管理者即以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又以新设立公司(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参与资产转移,他一方面代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利益,一方面又代表新设公司(企业)的利益,此外还代表自身的利益。在这三种利益冲突时,该管理者更加考虑多的是自身的利益。

  二、集体企业改制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集体企业改制中存在许多行为,因此,也就必然产生诸多法律关系。只有了解清楚诸多法律关系,才能真正明确改制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可能存在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讲,对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主要涉及以下八种法律关系。一是开办单位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由于其开办单位的不同,也有不同的表现。但从开办单位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关系上看,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笔者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广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与其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里讲的经营管理者主要是指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权利、义务不仅受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劳动法的调整,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又受开办单位的授权与制约。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与该集体企业职工之间的关系。集体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表现的就是劳动法律关系。集体企业被改制势必会引起他们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因此,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职工对该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具有最高的决定权。四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与该集体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因经营管理的实际问题,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很可能存在诸多的对外债务和对外债权。因此,他们之间也必然形成诸多合同法律关系。当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宣告注销,该集体企业的债权与债务应依据改制方案而定,但绝大多数情况均为整体概括转移给了新设立的公司(企业)。五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与新设立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表现为非常特殊,即,在这一对关系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从一个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逐步变为消失的过程,而新设立的公司(企业)从发起逐步变为一个独立的市场利益主体。它们之间依据该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发生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人、财、物和债的一系列的转移,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六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与新设立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一种广义的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涉及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债权与债务,人员安置等一系列的问题。七是投资者与新设立公司(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新公司(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投资者表现为发起人,两者之间形成的是民商事法律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发起设立新公司(企业)。在新公司(企业)成立之后,投资者表现为公司(企业)的股东,其目的是为了投资获益。两者之间仍表现为民商事法律关系。八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次还表现为一种合作合伙关系。当新公司(企业)成立之时,其委托代理关系和合作合伙关系消灭,此时,新公司(企业)的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形成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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