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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及改组所得税政策——改组的所得
www.110.com 2010-07-09 13:40

  一、概述

  在一个动态而有活力的经济社会中,总是需要对企业进行改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许多跨国公司、港澳台地区的公司到中国投资,我国已成为最著名的目标企业(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所在国,许多投资从经济交易的实质看,都构成合并与收购。特别是近年来,外商投资方式越来越多涉及对上市或非的资产和股份的收购。我国也在广泛的领域继续鼓励外国投资,而外国投资越来越多的采取合并或收购的形式。虽然合资仍然是外商投资最普遍的形式,但是合资中的交易现在更多的是采取由一个新成立的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全盘接受一个处于连续经营状态的国有企业的全部经营资产。这种由新创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全盘接管(收购)现存国有企业整体经营资产的方式,有许多益处。既有利于搞活国有企业、增加就业。又有利于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结构,从而从质量和价格方面提高国有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各国公司法或税法对企业改组的分类方法非常复杂,且各有差异。企业改组包括企业、等简单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增资、减资等资本结构的调整;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企业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整体转让,换取其他企业的股权,将本身改组为投资控制公司;包括企业之间进行整体资产置换(这种交易在我国目前很盛行);包括合并和分立。

  总局曾在1998年印发了《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简称《改组改制》),对纳税人发生的合并分立及股权重组业务进行了明确。2000年,参考国际上的做法,为了不因征税而阻碍企业正常营业需要的资产转让、置换和企业改组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合并分立方面的所得税政策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本节主要围绕《通知》中的有关政策进行介绍。

  二、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概念及方式

  1.企业合并的概念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2.常见的企业合并方式

  (1)

  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在《改组改制》文件中称“存续企业”,在《通知》中总称为“合并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需要说明的是,兼并是以前企业改组方式中的一个概念,1994年1月1日实行《公司法》后,这一企业改组方式已被吸收合并这一方式所涵盖,所以在现行企业改组实务中已基本不被采用,为了延续以前的一些习惯用法,总局在《改组改制》文件中将合并与兼并这两个概念同时提出。吸收合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收购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然后将现金分配给其股东;

  ②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直接向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收购被合并企业的股权;

  ③收购企业可以用本公司股权(股份或股票)收购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然后将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给其原股东,原股东持有的旧股依法注销;

  ④收购公司可以用本公司股权直接与被合并公司的股东进行普通股交换,被合并企业的股份依法注销;

  ⑤也可以采取现金与股份混合收购的方式;

  ⑥在被合并企业资产与负债大致相当的特殊情形下,收购企业可以通过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的形式,接受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实现兼并;

  ⑦更为复杂的合并形式可能与跨国合并的国家间的法律障碍有关,收购公司可以通过一个在目标企业国家的子公司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吸收合并。

  (2)新设合并

  一般是通过目标企业的股东相互交换普通股实现股权联合式合并。我国企业合并实务中尚未出现此类合并的案例。

  (二)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

  1.通常情况下(非股权支付额高于20%)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一政策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被合并企业转让所得的计算

  从所得税角度看,只要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并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在通常情况下,合并企业收购被合并企业后,被合并企业的所有权就从其原股东转移到合并企业的股东,所以,要视同被合并企业将自己的资产进行了转让,要计算其转让资产的所得。

  在计算转让资产的所得时,是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去其资产的计税成本后确认转让所得。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通知》规定以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主要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进行避税。

  被合并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帐面上记载的资产价值并不总是相同。例如,当某项已完全折旧的建筑物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重新估价时,该建筑物在企业会计帐户中仍表现出有一定价值,但在纳税时,该建筑物的计税成本等于零,因为其购置成本就税收意义而言已经全部折旧完毕。

  【实务例题】

  AB公司的全部股份,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收购价格为现金15万元,并承担B公司的全部债务(符合公允价值的要求太原B公司的资产购置成本为1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折旧3万元,全部债务金额为2万元,无其它任何损失和应纳税的收益。B公司计算转让所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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