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变更 > 公司股权变更 >
外资公司变更手续
www.110.com 2010-07-09 10:41

  外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的事项不同,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减少(指未出调整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书;

  2.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

  3.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三次登载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6.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

  7.正、副本;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应将有关文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变更住所,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新住所使用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4.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需进行专项审批的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含向分支机构的拨款数额);

  3.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齐的验资报告;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并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企业持原登记主管机关的核转通知函,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原登记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

  3.董事会决议;

  4.分支机构负责人委派书;

  5.分支机构场所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变更企业名称,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下同);

  2.企业董事会决议;

  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新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人员、正、副总经理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有关人员的委派文件;

  4.有关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只变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

  3.原有注册资本已出齐的验资报告(未出调整注册资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换发的新批准证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