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央電影公司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向新聞局申請電影事業許可證(包括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工業)變更登記,並於八月三月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包括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變更登記等兩案,申請內容為負責人變更為蔡正元、公司名稱變更為中影公司。
二、 原中央電影公司所檢附的95年6月23日股東常會議事錄記載各項議案無異議通過,因此新聞局以附款方式於95年10月11日核發電影許可變更,於10月3 日核發廣電節目許可變更,保留許可之廢止權。後經台灣銀行提出異議表示,擁有中央電影公司16﹪股權之台銀之公股代表(林鐵海、古兆柱及林量等三位董事)在該次會議,對於以及公司名稱變更等均提出異議,本局再請中央電影公司提出完整會議紀錄,依照該公司95年12月15日來文顯示原申請文件登記不實,並未紀錄台銀代表之異議。
三、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新聞局於95年1月24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並基於行政機關一體之原則,依職權撤銷上述兩種許可變更。
四、 中央電影公司之公司章程變更核准、股權變更登記等係經濟部職權,本局移文經濟部處理。目前中央電影公司原有之相關許可,依照此一行政處分,回復至此次變更許可前原狀。
五、 本局呼籲中央電影公司公開說明股權交易情形,為何排除公股代表之董監事席次,此事台銀已經提出司法訴訟,本局希望中央電影公司股權交易必須透明化,攤在陽光下,接受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的檢證。
六、 同時本局基於保護影像資產原則,從95年5月間交涉至今,希望中央電影公司將200餘部國片電影整理修復,朝公共化使用方向規劃,本局願意站在電影文化資產保存立場,全力促成此事。(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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