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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整改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近日,保监会就有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整改的具体要求发布通知。通知称,此举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如果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需要整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关于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对营销服务部在内的所有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重点主要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分支机构是否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是否管理其他分支机构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高度重视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尽快制定统一的整改计划,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整改事宜,并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整改计划和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名单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辖区内整改计划,并于2010年6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应当由该机构将计划单列市整改计划报计划单列市保监局。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并视情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通知还就整改期间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改建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在2011年10月1日前申请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及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改建需要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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