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11家券商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方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感慨良多。他归纳说,11家券商的命题作文写得各有千秋,而“掌握原则,保留空间”的试点方案评审工作方法,对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细化、丰富与完善,起到了较好作用。
各公司做法各有不同
“《试点办法》和《指导意见》确立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规则,所有券商都要充分理解和落实这些原则,这有助于保证业务试点的总体质量。”负责人说,在对原则的理解和落实上,各公司的做法则各有不同。比如客户征信调查方面,有的公司将调查框架设计得非常广泛、全面和具体,有的公司则相对简洁;风控方面,有的券商强调营业部的“第一关”作用,有的公司则强调总部稽核;平仓制度方面,有的公司明确了顺序、时点、风险提示要求、参数设计,并将平仓功能嵌入业务操作系统,有的公司则分离平仓功能……
“总体看,这些做法都符合要求,但有的细致一些,有的粗糙一点,由于对原则的理解不同,从业人员经验不同,各公司方案肯定有差异,通过专业评价进行比较,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细化业务规范、操作流程,有利于券商发挥个性,推进创新。”负责人总结说。
专业评价打分要点逾200个
负责人透露,对券商试点方案专业评价的打分要点超过200个,相关专家共分4个小组,每位专家就组内负担的审核要点遍观11家券商方案,分别形成个人评分,汇总后形成小组评分,各小组分数再汇总后形成最后评分。这样的评价制度安排,每个专家都通过横向比较打分,能够将各券商方案优劣的细节观察评价出来。
未将“一参一控”作为审核条件
对于同业竞争和“一参一控”问题,证监会机构部部务会集体讨论研究认为,业务试点只限于申请试点公司,其参股或控股的其他券商并不允许开展业务,因此在业务运作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构成对申请试点资格的直接影响。同时,有关证监局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券商已经采取了监管措施,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在业务试点审核时,未将解决同业竞争和“一参一控”的要求作为审核条件。
关于信息安全事故问题,券商发生事故须主动自查报告,监管部门组织外部专家调查判别,经查明属于券商之外的客观原因引起,已经采取有效解决措施,不存在风险隐患的,不影响参与试点。经查明属于券商管理等自身原因引起,或事故原因尚未查明、或仍存在风险隐患的,将不允许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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