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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先告维修商再告宝马公司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深圳车主唐先生花了138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740系列豪华轿车,不想却遇到烦心事。该车使用不到一年,就在高速公路上突发故障,为此,唐先生分别将负责修理车辆的深圳市宝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宝骏公司)及宝马中国公司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宝骏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唐先生负担车辆维修费和保管费。罗湖法院一审驳回了双方的诉求,昨天,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车主:

  维修商擅拆发动机属侵权

  车主唐先生起诉称,2008年12月11日中午,他花了138万元、购买还不到1年的宝马车在深汕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突发故障,驾驶员将车停靠路边后报警并报宝马全国服务电话。交警将车辆拖出高速公路,后由宝马总部委派拖车将车拖到宝骏公司,事先也没有征求车主的意见。13日上午,唐先生到宝骏公司看车,发现发动机已被吊出,汽缸盖已被打开。唐先生觉得很意外,即问宝骏公司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也没签订维修合同就吊出发动机?得到的回答是,经过检测,根据宝马的操作规范需要拆解发动机检查。唐先生对此很不满意,与对方几经交涉,却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宝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修理服务费、车辆贬值损失及车辆使用损失,总计42万余元。

  维修商:

  车主应支付维修费及保管费

  针对唐先生的起诉,宝骏公司不仅不同意给其赔偿,还进一步提出反诉,要求唐先生支付车辆检测、维修及保管等费用3万余元。

  宝骏公司表示,唐先生的宝马车由拖车拖到该公司维修,经检测,该车发动机警告灯亮,发动机抖动并不能加速。该公司工作人员经电话征求唐先生同意,依宝马公司的检测维修程序,吊出发动机,准备拆解维修。12月13日,唐先生及其代理人指令不能进行维修,于是停放于该公司至今。其后,双方多次交涉,未能就后期维修方案达成一致,唐先生也一直不肯将车提走。宝骏公司认为,唐先生将车交到该公司维修,该公司接受了车辆,并开具了维修工单,双方已订立了维修合同,该公司也是一直按照宝马公司的维修指引进行车辆维修,唐先生在合同成立后不同意继续履行,应当支付前期费用,并且由于其不修车又不将车提走,占用了维修场地,妨碍公司的维修工作,应当支付场地占用费。

  一审:

  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罗湖法院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委托有关机构对发动机故障原因及宝骏公司对车辆修理方案是否合理进行鉴定,结论为:案件所涉车辆发动机故障具体原因是第2缸连杆断裂;宝骏公司对车辆的修理方案合理。

  该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实施的维修行为经鉴定系合理行为,并无违约或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理由不成立。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吊出发动机未征得其同意,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确认。同时,鉴于本案车辆尚处于保修期内,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所涉维修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内缺陷所致,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检测费,拆卸、分解、组装发动机的费用,理由不能成立,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车已具备领取条件,故被告提出车辆占用费、保管费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罗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

  车主不同意调解

  由于宝骏公司不服罗湖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宝骏公司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车主应支付维修和保管车辆的费用,他表示,导致发动机故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车主擅自使用了非宝马车专用的机油所致,但他没有提出相关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唐先生则表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予以维持。主审法官试图组织双方调解,但由于车主一方不同意,未有结果。

  车主另案起诉宝马公司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对车主唐先生也并不有利,但为何唐先生没有上诉?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唐先生的代理人、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永华给出了答案。他在法庭上透露,根据一审时对发动机故障的鉴定结论,他们认为发动机故障是由于其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因此宝马公司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于是他们另案起诉宝马中国公司,要求其更换发动机并赔偿相关损失。据悉,罗湖法院此前已对该案进行审理,当前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目前已经有了一定进展。

  了解这一情况后,负责唐先生与宝骏公司案件二审的法官表示,本案基本事实很清楚,案情也并不复杂,法庭将根据唐先生与宝马中国公司一案的结果酌情做出终审判决。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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