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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马大哈”公司找宿迁法院帮讨债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英国伦敦的STD公司通过网购的方式向中方的江苏省某企业购买产品,却因会计疏忽,多汇了117000美元。这笔飞来横财被中方的经办人员据为己有。STD公司委托中国的律师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2月30日,宿迁中院首次将英国法律与中国法律相结合,圆满审结了这起涉外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STD公司诉称,2007年底,其通过被告江苏省某企业在阿里巴巴网上的广告宣传,知晓被告有他们所需要的产品,且价格合理,并得知舒某(第二被告)为该企业的外贸经理。200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该批货物货款金额为25928美元。被告产品出口后,原告将货款分两期汇出。被告指定第四被告UK公司(UK公司是第三被告万某依据英国1985年申请设立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英国威尔士,万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其收款单位。因原告财务人员出错,实际汇款142928美元,多付款117000美元。

  发现汇款出现差错后,原告立即通过各种方式与四被告联系,要求退回多付的款项,但被告间相互推诿,拒不退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117000美元,并承担自2008年7月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息。

  由于江苏省某企业并未收到货款外多余的金额,而UK公司亦承认未向该企业支付超出货款的款项,因此本案取得不当利益的主体应当为第四被告UK公司。UK公司注册登记地为英国威尔士,因此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应当依据英国的法律进行判断。

  根据英国法律有关规定,一旦一人股东以一人公司为工具,进行侵害公司财产、逃避侵权责任等活动时,法院可要求公司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或其他当事人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UK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STD公司返还117000美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自2008年7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计算),被告万某和其配偶舒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江苏省某企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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