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动态 >
两家公司串通投标 佣金没有法律效力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因在拍卖活动中串通投标,百色某拍卖中心的4.5万元佣金许诺成了打水漂。8月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百色某拍卖中心要求广西某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2005年12月,靖西县财政局拟拍卖靖西县化工建材厂房地产,遂对该项目拍卖权对外招标。当时,百色某拍卖中心与广西某拍卖公司均报名参加竞标。在未揭标前,广西某拍卖公司以拍卖标的权属手续不完善为由,并以给予拍卖佣金总额的25%分成为条件,劝说百色某拍卖中心放弃竞标。对此,百色某拍卖中心同意了。

    2005年12月30日,广西某拍卖公司向百色某拍卖中心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如其竞得该项目后,将支付拍卖佣金总额的25%给百色某拍卖中心。之后,百色某拍卖中心放弃竞标。在2006年1月13日的拍卖会上,广西某拍卖公司一举中标,拍卖成交靖西县化工建材厂房地产,拍卖佣金总额为18万元。然而,在这之后,百色某拍卖中心迟迟没有拿到4.5万元的佣金分成,于是将广西某拍卖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百色某拍卖中心与广西某拍卖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互相通气,以拍卖佣金分成的形式,达到了避免相互竞争的目的,共同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两者的行为实属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双方对佣金分成的约定无效,故驳回了百色某拍卖中心的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