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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发布
www.110.com 2010-07-08 13:00

  就破产重整重大的定价问题,专门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界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无疑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在公众股东利益保护方面的进一步提升和专注。虽然这只是技术上的一个调整,且涉及的公司面不足市场的1%,但对于持有这些公司的普通公众股东来说,无疑就是福祉和安慰。

  《补充规定》高度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协商机制,以及建立在协商机制基础上的制约机制。按照正常的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阶段后,会更多地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与一般公司不同的是,考虑到我国公司的国情,上市公司还要强调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为此,《补充规定》的核心之处就在于,以“协商”来确定破产重整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和方案,同时设定两个2/3的标准监督协商,以实现对公众股东权益的保护,即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由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与股权分置改革中设定的2/3表决机制,也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力图提高社会公众股东的话语权,达到制衡的目的。

  “这实际上是在力求实现债权人保护和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保护之间的一种均衡。”有关法学专家这样解读。而之所以取消20日均价的定价模式,是因为处在这样阶段的公司,基本面已经有很大的变化,不同于常态,所以用以前的价格已经不能反映公司的基本面。

  现有证券市场的规定是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法定退市条件,而进入破产程序则是依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定。实践中,有些公司可能资不抵债,但是通过非经营收益,也可能实现盈利,也有些公司没有连续亏损三年达到退市的条件,但是因为某个事件也会导致资不抵债,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而在这一非常细小的层面上,证监会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出的制度安排,在现有制度环境下,无疑是对保护投资人利益所做出的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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