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任务已完,摆在面前最大的任务就是公司法的解释论。公司法的修改给解释论提出了很多难题。新公司法在公司的法人性理论、营利性理论、社团性理论、自治性理论、资合性理论与社会性理论上有六大突破。但六大理论创新论背后都隐含着争点,需要进一步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称,新《公司法》的六大理论创新带来的争点问题主要有六点。
首先,新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性理论的创新带来了争点问题。新公司法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删除了旧公司法中“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那么,揭开公司面纱里面所讲的“股东”,仅仅是指名义股东还是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仅仅是指显名股东还是包括隐名股东在内?这都值得讨论。姊妹公司相互间滥用人格是不是构成揭开面纱的情况?有没有母子公司人格高度混同的时候,让子公司为母公司买单的逆向揭开公司面纱问题?新公司法删除“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进而明确了国家对其投资的公司享有股东权,而非物权(财产所有权),最终圆满完成了公司对全体股东(包括国家股东)出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设计。既然国家所有权变成股权了,以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就变成了保护国家股东的权利。国有资产是不是受到应有的保护,关键是股权是不是受到了充分保护。大股东有时候也是弱势群体。大股东如何既积极行使权利,又不滥用权力损害公司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其次,新公司法对公司营利性理论的创新带来了争点。新公司法的重大进展就是不仅仅承认公司具有营利性,不仅仅继续坚持公司的商事主体地位,而且还发现公司背后还隐藏着两个商事主体。公司的营利性掩盖了高管和股东的营利性。高管和股东都是商人,但是很多教科书对此语焉不详,导致了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实践中长期忽视了股东的商人地位。但股东营利性后面又隐藏了一个不确定因素,即在中国公司法里面,分红政策的最终抉择是股东会而不是董事会,股东能不能分到红利,既要取决于公司盈利的多寡,又要取决于公司的分红政策。但想一想,你说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是正确的,还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理论是正确的,是近期利益最大化理论正确,还是长远利益最大化理论正确?其实,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确切而言这涉及到商业判断。股东分红的水准只能取决于股东会的决策。但问题是,股东会上的控制股东就会滥用决策权,利用不分红和少分红的手段达到排挤压抑小股东的手段。这个时候法院要不要强行介入分红呢?在什么时候介入?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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