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 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财务隶属关系在我市的上市公司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在质押协议签订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我局于备案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 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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