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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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