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郎溪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字〔1990〕第07号请示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法诉〔1990〕经管字第4号请示均已收悉。关于安徽省郎溪县百货公司与郎溪县百货公司高淳县东坎地方产品供销经理部联营商店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郎溪县百货公司东坎供销经理部联营商店(下称“联营商店”)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于1983年6月20日,经江苏省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其店址在高淳县东坎镇。根据(试行)第二款规定,为便于诉讼,特指定本案由该联营商店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高淳县人民法院管辖。请安徽省有关法院按法律程序办理本案有关材料的移转。
此复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下一篇:转发市清整办拟订的《天津市公司批发资格和经
相关文章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钢冶金建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源县土畜产公司诉丰满族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潍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