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法律责任 >
制度如何引导人——对不年检公司执照被吊销问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内容提要】公司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和因不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着相当的差异 ,目前的制
度对后者采取了一种想当然的、过于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它没有实质性地、 有效地改变相关主体的利益结构。
因此应该进行制度变革,降低公司注销成本,提高公 司被吊销的代价,使制度能够有效引导人的行为,从而以
最低代价实现其应有的规范功 能。
【摘 要 题】专论
【关 键 词】公司年检/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引导/成本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参与年检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实践中每年有大量公司被吊销执 照,由此产生了较多
的弊端。本文研究的问题是,为什么每年都会有如此众多的公司要 被吊销执照?为什么这些被吊销执照的公司
不选择正常的终止方式?这与现行的制度是否 有关系?制度能否引导人实现其预期目的?如何通过制度变革引导
公司或主动参与年检, 或主动申请注销,以消除众多公司被吊销执照而产生的负面效应?
    一、相关法律现状及所产生的困境
    (一)有关公司不参与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定
    1994年由国务院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 查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逾期 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吊销营业执照。1988
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
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 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1996年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19条规定,企业未参
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 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 业执照。
    (二)该制度实施后所产生的问题分析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主体,它们应该依法“出生”,也应该依法“死去”,那种 作为主体的公司在法
律上“半死不活”的状态会给市场体制带来弊端。上述不参与年检 就被吊销执照的制度实施后,众多公司被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