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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的特点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从目前查处的出资类违法案件来看,抽逃出资案是该类案件中的大头儿,且大多具有快、大、活的特点。快,即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时间间隔短,金融机构刚出具验资证明,行为人即将资金从公司账户抽出;大,即涉案金额大,行为人已不满足于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小打小闹,数字游戏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元;活,即掩盖抽资行为的账务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记入“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也有记入“长期投资”、“基建工程”等账户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分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既有企业自身的因素,又有企业外部的因素。

  自身因素包括:

  一是股东诚信经营理念的缺失。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的多少已成为衡量一个企业实力大小的重要标准。到金融机构贷款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资质定级要看资本金数额,企业名称冠“大帽子”或成立企业集团也要看资本金数额,资本金的数目大给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一些不讲诚信的经营者一方面垂涎于这些好处,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过多风险,或基于自身实力不足,于是想方设法抬高资本金数额。

  二是公司内部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尽管公司在形式上能够有效制约股东权利,但由于家庭式企业广泛存在等原因,使得很多企业成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财务制度成为应付注册登记的书面工具。

  外部因素包括:

  一是职能部门监管手段受到一定制约。目前工商机关据以查处抽资行为的《》相关法条及行政解释对抽逃出资均没有明确说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经验判断,这就增加了案件的诉讼风险,降低了广大执法人员查办此类案件的积极性。加之工商机关不能直接到金融机构对涉案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影响了对案件准确定性。

  二是违法操作所需资金获得便捷。行为人从验资到抽资,利用自有资金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得款项很容易完成。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为企业行为人提供资金便利;更有专门的注册代理机构在收取一定的费用后,为企业违法操作提供一条龙服务。

  三是审计部门执业操守沦丧。尽管工商机关在年检时要求一些企业提供审计报告,但不少中介机构为追求利润,在企业委托进行的审计中“装聋作哑”,对一些明显存在抽资嫌疑的问题不予追究。

  要想实现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有效管理,既需要工商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又需要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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