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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草案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www.110.com 2010-07-09 11:08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将在投资基金法中得到充分体现。这是全国人大有关立法专家昨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的。

  他举例说,即将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投资基金法草案,在总则第1条即规定:“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制订本法”;第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草案第131条规定:“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管理机构应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第135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持有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第14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基金持有人或者其他人损失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剩余财产才用于缴纳罚款、罚金。”

  为改善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第59条规定:“公司型基金董事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半以上成员为独立董事。”草案还提示了独立董事的风险,其中第143条规定:“公司型基金董事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罚款。造成基金持有人损失的,应当以自有资产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外商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及其在境内从事的基金活动适用本法。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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