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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www.110.com 2010-07-09 09:35

  一、债务承担主体的确定
  正确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承担问题的关键,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客现实际,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被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后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
  如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接受;承担债务式企业兼并,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财产;购买式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入购买的价格之中随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吸收方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而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被兼并企业的财产也归入兼并企业;控股式兼并,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分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
  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信用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改制实践中,无论是实行企业兼并、出售,还是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是在对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股、转股方式实行产权转让的。凡纳入企业资产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不违反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意愿,更不存在损害该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因此,各地政府在有关改制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操作过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或约定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改制企业的债务,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据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和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实际上就是企业合并中的,脱壳经营等形式的企业分立改制,符合企业分立的特征。企业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是企业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关于企业合并与分立后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规定得更为明确,即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的,由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承继原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采用增量吸股、存量转股、先转后还等吸股方式。使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集体投资改组为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的同一性。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其变更前的债务;控股式企业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将被兼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之一,与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企业的新设合并和股份制改造。托管经营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受行政委派或与亏困企业商定,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一定时间内代为经营亏因企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经营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公有民营)一样,严格地说只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不涉及企业产权的转让,企业法入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因而故托管企业在托管前的债务应继续由被托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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