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当年的郑百文重组案例,其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是,流通股东须赠送一半股票给重组方,否则按当时的价格(低谷价位)由郑百文公司回购,两种选择,强制执行。该决议也是通过股东大会后生效操作,并以郑州法院裁决后作为法律支持的。对比一下,TCL案例中,TCL通讯的股东大会不但仿效而且超过郑百文,只有强制换股,不提供回购选择(现金选择权)。尽管该决议作出后,不同意换股的TCL通讯股东得以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股票,而他们很幸运,当时TCL通讯的股票被市场抬到了换股价21.15之上。但如果TCL股价跌了呢?如果TCL通讯股票因合并而被长期停牌了呢?(下文将有论述,吸收合并中在股东大会之前长期停牌是必要的)他们如何保证自己不受损失?如果是后面这种情况,他们就只能被迫在TCL集团IPO那天换股,否则那天之后的TCL通讯股票就一文不值。百联合并案在这一点上有了改进,设置了现金选择权,即股东可在合并生效后将申请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按相应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出售给确定的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从而获得现金。但是,华联商厦的流通股现金选择权价格确定为每股7.74元,而4月6日(长期停牌前)华联商厦的收盘价为9.53元,很明显,在长期停牌后流通股股东已经不能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行使现金选择权很多人会有资本利得损失,所以如果不选择参与换股,流通股股东所受的损失更大。
不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强制换股合并是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践踏,做做样子的现金选择权提供同样是让中小股东无法受益。虽然换股合并的产生本就是为避免现金支付瓶颈,但强制换股则违反了证券市场交易自由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如果吸收方对合并案有信心,它应该不掸于对少数不同意换股的中小城市股东提供先进选择权,只要价格定得足够科学(过高可能会吸引本来同意换股的其他股东也行使现金选择权,所以定价需要有技巧和艺术,或者更可以提供认股权证与现金并用等综合支付手段)。我个人的看法是,无论如何,法律需要对换股合并加以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强制,给中小股东最后一把保护伞。
2.换股后三年不流通问题
目前,上市公司因吸收合并增发的流通股被视为内部职工股,按照规定三年以后才可上市流通。这一做法对存续公司股票走势影响不大,吸收方的原流通股股东比较容易接受。但是在保护吸收方原有股东的同时,被吸收方的流通股股东却丧失了三年的流通权,对上市公司来说,三年是可能发生很多变数的,尤其是眼下我国证券市场还前途未卜,走势很不明朗。三年,存续公司可能严重亏损,可能ST了,可能……如果发生这些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糟糕结果,原被吸收方的股东岂不得不偿失、颗粒无收!也许立法者可以考虑对换股合并中增发的流通股减少限制流通的期限,六个月或一年,也许更有利于双方原股东和新股东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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