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解散清算 > 公司解散 >
论公司僵局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7)
www.110.com 2010-07-09 14:50

      (二)司法解散、清算的适用情形

      我国立法上公司解散主要是任意解散,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解散的事由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1、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时;

      2、对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当,危及公司存续时;

      3、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经营时。

      上述情形中,“重大困难”、“显著失当”、“无法经营”,实际上都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法院在裁判解散前应当就股东的申请及相关事实函告公司主管机关,并征询其意见,原则上参考该意见处理,但最后是否裁判解散不以该意见为必要。

      裁决清算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或股东之间就清算事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裁决清算;

      2、在审计人、监督人、清算人的选任、解任方面,在股东会(股东大会)没有任命时,法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任命、解除;

      3、清算人的任期,在不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法形成决议时,由法院依其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4、清算人的权利,在不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法形成决议时,清算人可要求法院授予必要的权利以完成清算。

      《公司法》颁布多年,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清算问题只是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之一,如果能在《公司法》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之际解决这一问题,将会使民商事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迎刃而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