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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破产法:濒临破产的企业路更宽
www.110.com 2010-07-09 14:58

    新破产法出台后,除倒闭清算外,还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十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大法,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这对上市公司的运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此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

    上市公司不再“难破产”

    记者:新破产法施行之后,将会对上市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王欣新:新破产法本身并没有对上市公司做特别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来讲,破产法的规定都是适用的,这意味着新破产法的出台将使上市公司“颠扑不破”的神话不复存在。

    钱卫清:在上市公司这一领域,我国很久以来虽有破产法之名却无破产法之实,法院很难对其启动破产程序。而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作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陷入破产界限,只要债权人提出,也可以启动程序。新破产法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某种程度上说,新破产法的出台,将有望解决负债严重的上市公司、券商“难破产”问题,也有助于促进他们提高资产质量和债务清偿能力。当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的时候,更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重整制更适用于上市公司

    记者:新破产法为什么要引入重整制度,它有什么特点?

    钱卫清:新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故草案确定重整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将要破产的企业就好比一台出故障的机器,有的机器故障可能非常严重,无论怎么修也不可能重新运作,但有的故障也可能通过修理被顺利排除,机器可以重新运转,制造产品。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面对有故障的机器时,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将它的零件全拆下来卖掉呢,还是请一个好的修理工把它的故障排除,让它重新生产呢?两个方案中哪一个社会效益更大呢?毫无疑问是后者。重整制度就是为了给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排除故障,让其慢慢恢复生产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缴纳更多的税收、创造更多的财富。

    我个人认为,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健全,重整制度的范围也应做相应调整,使其可以适用于非法人企业。

    王欣新:新破产法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不只是破产倒闭清算这一条老路,通过重整获得新生,则是新破产法与上市公司新的连接热点。归纳起来,重整制度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是重整时机提前。新破产法将不仅允许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损失、陷入破产境地的情况下提出重整申请,同时也允许在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有可能发生破产的情形下,就提出重整申请。

    二是申请人范围扩大。不仅债务人自身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甚至连债务人的股东(当然要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是约束力大大增强。重整计划不仅约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可以约束那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四是能调动所有因素。重整过程中,不仅调动债权人、债务人的积极性,而且也能调动股东的积极性。

    五是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企业可以灵活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

    此外,我国的重整制度中还获准由法院强制批准设置重整计划。当各个表决组不能一致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时,只要有一个表决组同意,那么管理人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决定将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保证所有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债务偿还优先顺序不被打乱。

    这种强制批准重整程序,可以使那些重整计划未能被各表决组一致同意,但确实又有重整挽救可能和需要的企业借助法律强制力避免破产。这一制度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利益。

    由于重整的成本比较高、程序复杂、期间很长,所以更适合于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使那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能够借助重整避免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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