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二年的起草和反复讨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表决通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志性的一部法律,企业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这部法律所确立的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程序,将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拯救和企业清算工作,既能使无可救药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清算,尽可能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与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可使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起死回生,重焕生机。它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有关企业即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体系,规范着我国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竞争与并购、和解与重整,以及清算与“死亡”的全过程。
尽管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颁布了有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当初立法时的种种局限,这些还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破产法。现在一些西方国家还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个重要的“借口”便是我国缺乏市场化取向的破产法。
“事移则法异”。任何法律的出台总是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反映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关系。企业破产法十二年的起草历程对此给出了最生动的注脚。从要不要制定破产法,到出台时机成熟与否,再到法律的名称、适用范围、清偿顺序等内容的规定,立法者们曾经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可以说,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十数年波澜壮阔的发展,也就不可能有今天这部企业破产法的“十年怀胎,一朝分娩”。
另一方面,“法相宜则事有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兴盛衰亡以及相互之间的竞争合作、博弈较量,讲的是规则,而法律是最具约束力的规则。一部“善法”,必将对市场经济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专家指出,新的企业破产法以市场取向、新的制度设计与可操作性为其精髓。这样一部法律,对于推动我国真正“入市”有着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
我们欣喜地看到,从去年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及正在进行的物权法、反垄断法、企业所得税法的审议或制定工作,新一轮财经立法大潮,正浩浩荡荡扑面而来。这其间一脉相承的主线,便是明晰产权,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市场创新发展。从中折射出的是推动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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