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解散清算 > 公司破产 >
新法拒绝“特殊照顾” 企业破产法三大看点
www.110.com 2010-07-09 14: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昨日(8月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破产法通过,标志着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已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

    法律规定,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安建说,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企业破产法起草于1994年,2004年6月首次提交审议。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将同时废止。

    当日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监督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前者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 何鹏)

    看点一: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时,为保证风险处置措施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使整顿措施无法进行,所以新破产法专门作了一条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可以终止。

    看点二:高管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追究法律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看点三:“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