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基层法官的苦恼:破产企业与银行的冲突不
www.110.com 2010-07-09 14:58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经济庭的法官,自1997年以来,我经办了41件破产官司,涉及41家破产企业。我这几年来处在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上。
现行破产法规与现实“打架”的地方很多,我们感到很困惑。
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向银行贷款抵押的财产是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而现实情况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资产80%以上都抵押给了银行,剩下10%~20%的破产财产连安置职工的费用都难以保证。如果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不能得到清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整个破产程序就难以执行,也不符合现行破产法“保障企业劳动者的权益”的立法原则。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最大矛盾。
新化是国家级贫困县,财政困难,拿不出很多钱来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而拥有资产抵押权的金融机构都不同意放弃债权的清偿。县领导只好亲自出马,苦口婆心做金融机构的工作,一次又一次与银行协商。三番五次做工作后,金融机构的领导大都私下同意清偿债权的5%~10%,这种情况下,没有清偿给银行的90%~95%的债权(企业抵押了财产的)是否重新列入分配财产中,没有法律规定。
破产企业与银行的冲突不断升级。在2002年7月青峰集团宣告破产之前,当地农业银行向娄底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查封抵押给银行的房产。青峰集团数百职工与农业银行职工发生冲突,发展到相互斗殴。县领导不下10次与银行协商,最后清偿50万元。
新化县炭素厂欠工商银行贷款1100多万元,双方谈判了10多次,至今没协商好。银行方面要求清偿20%~30%。
此外,职工补偿标准全国各地不同,造成职工互相攀比。新化县出台了一个统一标准,平均每个下岗职工补偿7000元。资产状况不好的破产企业,这笔钱难以保证。全县财政为此要贴进去1.2亿元。贫困县很难拿出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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