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1日电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现行企业破产法制定于1986年,只适应于国有企业。
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
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破产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织起草的,起草过程中,有建议将2300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行为中可能出现的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经过认真研究,财经委员会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国有企业破产是本法起草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经过认真研究,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解释说,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由于体制、机制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部分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需要实施关闭破产。因历史原因,这类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难度较大,主要难在职工安置上。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对部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制定了一些相关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目前情况,这些特殊政策还要持续一段时间,草案应当给这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留有余地。由于上述政策措施只适用于特定的国有企业,其范围在国务院文件中已经明确,加之这些政策具有过渡性质,因此,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政策的实施期限,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本法执行。
现行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司法实践表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很难认定和操作,根据这一情况,草案第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即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企业破产法草案昨交人大审议;经理人违反职守致企业破产5年内不得重操旧业
据新华社报道:酝酿10年之久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仍给国企政策性破产保留空间。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破产后,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
仍保留国企政策性破产
现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为防止出现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负责人却依然进行各种高消费的情况,草案规定,企业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理人失职致破产严重者要判监
草案还明确,上述破产企业的负责人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草案适用范围没有涵盖“普通自然人”,但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一并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这意味着“商自然人”,已纳入了破产范围。这两种宣告破产的“商自然人”在破产案件终结后在被免责前,应当以其取得的全部财产对破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承担清偿义务,并且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或者投资行为,但可以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必要的生活费用。
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这次也被正式引入这部企业破产法草案之中。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者法院指定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
负债破产企业员工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为保护企业职工利益,草案规定,企业破产后,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在重整计划表决时,劳动债权作为债权分类之一进行表决。
个人破产露端倪实施待时日
香港艺人钟镇涛因欠下巨债而无力还钱,最终申请个人破产。2002年10月,钟镇涛被香港法院宣告个人破产,他被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出国等。
新破产法草案是否适用个人破产?这是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并没有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
贾志杰说,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2300万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消费信贷中可能出现的破产问题纳入法律调整范围。起草组认为,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将个人破产完全纳入法律调整,时机尚不成熟。
不过,为公平清偿债务,维护我国企业立法和企业破产法的协调统一,也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草案将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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