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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组织清算?(2)
www.110.com 2010-07-09 15:04


    第一,公司成立时,应签定一份条款较为完备的《合营公司合同》。在《合营公司合同》中,专门对清算的条件、时间、组成人员、程序、分配原则、违约责任作 出具体规定。一旦发生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可以依合同之诉追究其违约责任;遗憾的是,实践中有限公司的成立文件非常随意,有的连一份合营合同 都没有。一般是使用工商局示范文本填写了事。更有甚者,工商局不允许对示范文本进行增删,否则不与注册。这种做法使大量的公司章程条款空白,可操作性差, 一旦股东发生纠纷,公司章程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依据作用。本文的案例就是此种情况。第二,按《合营公司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份详尽一点《公司 章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发挥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作用。如果发现公司董事、经理有违反章程、抽逃、转移、挥霍、隐匿 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建议公司监事提仪召开股东会,罢免经理,撤换董事。公司提前结业或经营期满,其它股东拒不清算,私分、转移公司资产的,股 东可以自费聘请会计师、审计师,对公司帐目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直至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三,公司股东 应主动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如参与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文件权,获得董事会和经理工作报告权、质询权,聘请会计师查阅公司帐目权等, 注意收集、保存和研究公司文件资料报表,以免在依法提起诉讼时因缺乏证据,被驳回。上述案例中,由于w公司平时怠于行使股东权,手中没有支持诉讼请求的证 据,在中级法院一审时,就被驳回起诉讼请求。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和被告在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原告可另循途经 解决纠纷”。这蕴含着认定对公司进行清算,是股东的义务,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股东的清算申请和代为组织清算的判决理由。二审法院最后支持了w公司的请求, 将案件发回重审,认为原审法院应进一步要求x公司提交资料,委托审计,并据此裁决。这样的裁决理由也不是基于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股东的清算申请,而是基于r 公司已被注销,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承认保留有r公司财务帐册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裁定由x公司进一步提供资料,然后委托审计,对公司终止后是否有剩余 财产可分作出一个结论,是了结本案的正确途径,从举证责任分担来讲,也无不当。二审法院的裁决意见,实际上避开了股东是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清算的法律问 题。我们假设x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处于实际控制的地位),如果在公司终止后没有保留有合营企业r公司的资料,而是封存起来待处理,w公司作为另一个股东也 可以查阅这些资料,只是双方无法达成清算协议,公司清算程序启动不了,那同样作为股东之一的w公司,有什么理由起诉同样作为股东之一的x公司?对其诉讼请 求——申请清算,法院还会作出同样的裁决吗?我认为不会。股东申请清算的诉权问题,今后必须通过《公司法》的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公司登记条例》 等法规来明确,增加股东在股东大会的相关诉权来改善对小股东利益实行特别保护。但无论如何修改,笔者认为股东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公司,而是应先 依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遇到障碍才可通过股东的诉权来寻求救济。这样才能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权利,促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达到法人制度的目的。 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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