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公司解散清算 > 公司注销 >
关于公司设立和终止法律问题的研讨内容(2)
www.110.com 2010-07-09 14:53

目前只有最高法院作出的发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法院作出的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法院作出的(2002)21号“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民二庭作出的(2001)民而他字4号“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

C、行政监管看法:

1、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受到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利益上的牵制,对虚假设立公司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监管。2、工商登记机关认为目前注册登记只能做到形式审查;上述行为关键在于银行和验资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盈利故意庇护。

二、公司设立于终止登记中的问题

A、研讨内容

1、公司工商登记与设立协议(章程)内容不一致问题:一方股东在办理登记时擅自更换或其他股东姓名等,其他股东如何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能否要求工商登记机关按照设立协议变更工商登记,或者诉诸解除设立协议,并由公司和对方股东连带承担返还资金责任?

2、公司在进行设立和注销登记时,一方股东未参与办理有关手续问题:设立时一方股东仅提供身份证件,而未实际出资和参与股东决议的,如何承担出资不足等民事责任?注销时仅由一方股东签字办理,另一方股东被冒签名,如何认定的效力?

3、针对上述问题,共商登记机关如何设置新的审查机制并尽到注意义务,以防因假冒签名登记错误而被拖入行政诉讼?

B、法律规范现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也规定了登记申请人和登记机关违规登记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但是没有规定虚假登记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

C、行政监管看法:

1、工商登记机关认为登记时只能做到形式审查,由于登记时不可能要求全部股东到场签名,故无法确认签字的真实性,只能依靠提供身份证件来证明。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得随意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登记机关也不能创制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法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文件)。2、针对上述问题,共商登记机关认为目前处于两难境地,放松或加严审查许可都可能招致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

三、公司终止后的遗留问题

A、研讨内容

1、注销中的保结责任问题:公司未经清算通过保结注销的,保结人是承担程序上的清算责任,还是实体上的清偿责任(按债务受让或者担保对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