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注销中保洁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鉴于当事人利用保结方式逃避清算义务,以及抽逃公司剩余财产的现象大量存在,对此制度是否应予取消?
3、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问题:股东是直接向公司债务人主张遗漏的债权,还是要重新组织清算并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新的清端报告?
B、法律规范现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注销登记申请应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但是《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从而为保结承诺提供了依据。
C、行政监管看法:
1、工商登记机关认为保结承诺是为了及时注销解散公司而设置的措施;如果保结承诺有问题,也应由保结人承担清偿责任。2、工商登记机关认为保结承诺恰恰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应该有益无害。
四、公司解散后的清算问题
A、研讨内容
1、对于公司股东不及时进行清算的行为,《公司法》是否应增加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清算义务人原因导致无法读公司清算的,是否应由清算义务人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依法被撤销和关闭的公司是否应由工商行政机关组织清算?是否应通过立法制定统一的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规则?
3、特别清算程序的设置问题:如何设置提起清算诉讼的时间期限;如何裁定成立清算组和确立清算时间;如何对拒不执行清算裁定的进行司法处罚和强制清算(指定他人清算)等。
B、法律规范现状: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及时组织清算,但是没有对于违反规定的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对股东要求解散和清算公司进行司法救济的规定。
C、行政监管看法:
1、工商行政机关认为在现行条件下无法对依法被撤销和关闭的公司组织清算。2、工商行政机关认为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最后只能采取吊销执照处罚;至于吊销之后如何成立清算组并处理清算,只能由公司自己进行。
五、行政与司法的协调问题
A、研讨内容
1、法院判决作出的股权确认与变更的登记问题:如隐名股东显名化和股权转让后,工商登记机关能否依据法院的判决直接为登记,而不需要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
2、为完善执法环境和市场诚信体系,如何在公司设立和种植方面建立司法与工商登记机关之间的制度协调和信息互通机制?
3、工商行政部门如何履行对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职责,从而降低法院诉讼案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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